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認定和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更加明確的界定,也為公安機關打擊證券期貨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兩部司法解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表示,操縱市場案件的涉案金額普遍在千萬以上,有的達到近百億。操縱市場和“老鼠倉”是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依法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是證券期貨監管執法的重點。
本次“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方法:“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 明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其他六種情形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此前《刑法》中規定:聯合、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自買自賣操縱(也稱洗售操縱)等三種情形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現在“跨期、現貨市場操縱”也被列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之一。通常而言,跨期現市場操縱是指用拉抬或打壓現貨或者期貨的方式帶動另一個合約,從而實現獲利的方式。
九州證券副總裁陳美興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跨期現市場操縱會使期貨或期貨市場價格發生扭曲,對市場供求造成錯覺,影響期貨市場正常功能的發揮,能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危害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對此,應從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強化現有跨市場間監管體系架構以及健全民事責任追償機制等方面打擊跨期現市場操縱。
在美爾雅期貨北京營業部副總經理馬俊超看來,將“跨期、現貨市場操縱”列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形之一,可以打擊利用現貨和期貨共同操縱市場的可能性,可以營造一個更加良好的期貨、現貨市場流通發展環境。
“對‘跨期、現貨市場操縱’行為的打擊,應從期貨的市場的交易者和現貨源頭共同發力,貫徹穿透式監管要求。”馬俊超說。
“老鼠倉”違法所得50萬可追刑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發布會上表示,本次司法解釋對“老鼠倉”案件的辦理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著力強化司法辦案可操作性。其中,司法解釋加大了“老鼠倉”懲處力度,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據悉,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不斷發生。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隱蔽、多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規;、公司化趨勢明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也不斷增大。
明確標準,細化規定,懲戒力度加大
在兩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其中,明確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中,結合司法實際,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以及本解釋規定的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明確了七種“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同時,為更加有力、有效地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結合此類犯罪的特點,又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六種“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按照證券交易成交額的五倍、違法所得數額的十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并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兩部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均作了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明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或者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這意味著,以上違法情形中,無論是賺還是虧,都要按“違法所得”算,懲處力度明顯加大。
“通過對具體罪行的規定進行細化,使得法律在實踐中更具操作性,也能夠避免各地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對目前科創版的健康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毕嚓P律師對記者如是說。
凈化期貨市場需精準打擊期貨犯罪
陳美興表示,在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操縱市場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囤積居奇、對敲交易、自買自賣、分倉移倉等等。這些行為對期貨市場正常運行會造成不利影響,使得期貨價格發生非正常波動,嚴重時不僅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期貨市場的發展,嚴重破壞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對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也形成了較大的阻礙。
發生在2015年的“伊士頓操縱期貨市場案”就對期貨市場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案件中,具有境外投資銀行和期貨公司背景的外籍人員,利用高頻程序化交易軟件,遠程操控、管理交易,通過高頻程序化交易軟件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等方式,非法獲利高達20多億元。最終歷經3個月的偵查,警方破獲了這起以貿易公司為掩護,境外遙控指揮、境內實施交易的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犯罪案。
從案件造成的影響看,伊士頓的期貨交易行為擴大了日內交易價格波幅,與市場價格走勢存在關聯性,影響了當時的市場交易價格和正常交易秩序。其異常交易行為也符合操縱股指期貨市場的特征,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犯罪。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和王亞南經濟研究院教授韓乾表示,在期貨市場上的操縱行為會嚴重破壞市場生態,降低市場流動性和交易質量,從而影響我國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甚至影響期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和話語權。
“新公布的兩部司法解釋使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更加明確,一些法律適用爭議得到解決。這對于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打擊期貨犯罪,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标惷琅d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