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
一、危險廢物貯存單位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未處置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固廢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務必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無法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務必報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根據此,不能貯存超過一年的規定針對的是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危廢產生單位貯存危廢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誤區
二、當工藝或產量改變后,危廢產生量增加(或降低)超過20%,不用向環保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固廢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務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的類別、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相關資料,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根據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風險廢物。因此,根據規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包括重大改變(包括產生量變化),務必及時向主管部門申報并備案。
誤區
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識別的疑似危廢類別(或者環評誤導)可以不作危廢進行處置?
根據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不明確是否具備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務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和其他相關鑒別方式予以認定。經鑒別不具備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經鑒別具備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務必根據其主要包括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隸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危廢產生單位不應在未得出鑒別結論前,擅自自由處置。
誤區
四、豁免清單內的風險廢物可不根據危廢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根據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入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風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根據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比如:危廢代碼900-045-49廢棄電路板,在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前提下,僅運輸環節不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不用危險品運輸車輛),剩余各收集、處置環節仍然根據危廢進行管理。
誤區
五、屬于危廢的廢棄包裝桶可以不作為危廢進行處置,由原有供應商直接回收?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規定:“任何不用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因此,任何不用修復和加工(如不需通過清洗、焚燒等處理)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裝物、容器,不作為危廢管理。符合以上條件的包裝物、容器根據普通物品進行管理,雙方做好交接憑證、臺賬記錄等證明材料。如需通過清洗等處理才能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裝物、容器,仍然需要按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交由原供貨商(無危廢處置資質)回收,屬于違法行為。
誤區六:危險廢物標志與有害物質安全標志混淆
比較多人會將危險廢物標志與有害物質安全標志混淆,正確的風險廢物標志因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附錄A所示標簽設置,(注意骷髏邊緣顏色及下方骨頭數量),標志對比如下。